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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鼓励重点学科主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预算,经专家论证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实行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第一年按计划下达,以后年度按建设进度下达经费。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广州市教育局将在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鼓励,促使其提前达到目标;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甚至撤消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6月中旬将学科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广州市教育局,作为下一个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的配套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工作,除广州市政府投入的专项建设经费外,学校在其他经费来源中,仍要优先支撑和充分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处,学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各有关高校领导、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广州市教育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含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科研项目由多方资助的,成果标注可按资助强度排序。未作标注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如在今后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重点学科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广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设立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以下称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面向市属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项目用于资助各单位开展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报的项目应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研究生教学开放案例库
  案例库的建设应涵盖本一级学科下各个二级学科、各门适合于案例教学的主要课程,能够满足本一级学科研究生教学的需要。案例库要求能够通过网络实现全市研究生教学共享。
  (二)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加强各校之间的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图书情报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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