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和《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社互动。
  
  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型的政社关系,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体系。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将事业单位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突出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我市社会组织近期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非公募基金会。
  
  (三)培育发展。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创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方式;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明确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具体措施:
  
  1.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市、区相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兼任者,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再依有关程序办理兼职手续。
  
  3.相关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统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的统计监察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调查、防范、制止。
  
  外事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实施监督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