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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 (二)编制、印刷各种地图和制作地图图形的产品; (三)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并应及时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坐标转换技术支持和服务,完成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用于全市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五)编制全市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洛阳市区航空影像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每5年更新一次,重点地区适时更新;县(市)航空影像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更新一次,重点地区适时更新。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市、县(市、吉利区)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