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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供在有关专项论证工作中使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论证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为做好全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工程:
  
  (一)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线,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
  
  (二)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污水干管(含合流),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
  
  (三)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
  
  (四)5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热力管网的主干线。
  
  (五)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六)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三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63%)影响时,工程设施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便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10%)影响时,建(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即可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影响时,建(构)筑物不致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损坏,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三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及其主要施工工法);
  
  (五)结构设计的初步设计计算书;
  
  (六)当参考或引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和计算机设计软件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与论证。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其选址、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同类工程的关系。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要求。
  
  当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以及地形及断裂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设计的计算书,应包括燃气、热力、给水工程的水质净化处理、排水工程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厂站内各种功能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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