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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函[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19号),落实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及全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我国外来有害生物防御体系,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做好2010年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项目监测工作
  
  (一)检疫性实蝇。各局要认真按照《检疫性实蝇监测技术指南(2009)》和《2010年实蝇监测点分配计划》(见附件1),继续做好2010年的实蝇监测工作。各局要集中力量,重点在入境口岸、机场、进口水果集散地和批发市场、出口果蔬种植基地等实蝇传入、发生风险较大的地点设置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深圳、珠海、广西检验检疫局要继续开展与香港、澳门、越南实蝇监测合作。总局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要对全国实蝇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二)有害杂草。有关检验检疫局要在进口大豆、小麦、大麦等粮谷进境港口、接卸码头、运输沿线、定点加工厂、仓库等周边地区,按照《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2010)》(见附件2),开展有害杂草监测。检科院要做好有害杂草监测技术指导。
  
  (三)苹果蠹蛾。甘肃、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北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苹果蠹蛾监测技术指南(2009)》,在疫情传入风险较大的港口以及苹果、梨出口种植基地、批发市场以及果汁加工厂进行苹果蠹蛾疫情监测和调查。检科院要对苹果蠹蛾监测提供技术指导,统一监测诱捕器具、药剂和方法。
  
  (四)马铃薯甲虫。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会同吉林、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要按照《马铃薯甲虫监测技术指南(2009)》,在中俄边境线和入境口岸,继续做好对马铃薯甲虫的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
  
  (五)舞毒蛾。黑龙江、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检验检疫局要参照《舞毒蛾监测与检疫查验技术指南(2009)》的要求,结合当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开展舞毒蛾监测工作,注意保持监测点的相对稳定。监测时间在原基础上,可做适当调整(监测时间见附件3)。同时,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舞毒蛾通过货物、集装箱和船舶等运输工具传播的可能性与风险程度,按照《关于开展舞毒蛾监测及检疫抽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35号)做好口岸舞毒蛾检疫查验工作。
  
  二、其他监测工作
  
  (一)上海、广东检验检疫局要在世博会、亚运会场馆周围设置疫情监测点,做好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工作。深圳检验检疫局要提前在大运会场馆周围设置疫情监测点,做好有害生物本底调查。
  
  (二)河南、安徽、湖北、江苏、山东、河北、北京、陕西、山西等检验检疫局要配合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开展实蝇越冬存活试验、疫情分析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研究。
  
  (三)各局要根据各自进口业务特点和农产品出口需要,在入境口岸周边,开展有针对性的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进口种子、苗木及花卉后续监管过程中疫情调查和监测。
  
  (四)加强监测到的有害生物标本管理,各局要将有害生物标本进行核实、留存并拍照。由检科院、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组织各有关标本汇总成鉴定图册,以实现资源共享。
  
  三、认真做好上报和总结工作
  
  (一)监测到的有害生物,要及时进行鉴定。发现重要、可疑的外来有害生物,要尽快送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及时向总局报告。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新闻媒体、学术报刊公布疫情监测结果。
  
  (二)各局要按照总局规定的疫情监测报告格式,于2011年1月底前将上年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结果上报总局,同时抄送总局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和检科院。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和检科院要尽快汇总有关情况。
  
  四、做好监测保障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管理,成立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小组,确保各项监测任务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把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列为绩效考核和奖惩指标之一,对发现重要外来有害生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总局已下拨专项经费,各局要确保专款专用,为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1.2010年实蝇监测点分配计划及各局监测时间
  
  2.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2010)
  
  3.2010年舞毒蛾监测口岸与时间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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