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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接上页]

  二、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和管理工作。其中: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综合卫生服务。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 人员配备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人员,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标准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但每万常住人口最高不超过18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每个村卫生室人员一般3~5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至少配备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章 建设任务与建设标准

  
第一节 建设任务

  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完成经济薄弱地区700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0个村卫生室设备装备任务,省继续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到2011年省扶持300个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到2015年,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全部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使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便捷、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第二节 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详见附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投资规模,规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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