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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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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康复治疗室
  康复治疗室应设在门诊,在保证足够空间的条件下,康复室可与针灸、推拿共设一室,康复室的床间应设帷帘相隔,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
  (八)供应(消毒)室
  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消毒应贴邻贮存、分发,并有传递窗相通;洗涤池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直接用燃料消毒时,应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九)药房
  药房位置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中、西药房应分设,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处可单独设置;药库或贮药室的门宽应适应药品的搬运,中、西药房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m。窗台高度1.1m左右。
  (十)辅助用房
  洗衣房的设置要合理,并在清洁位置设有晒衣场地,布局上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锅炉房、配电房、营养厨等应合理规划、方便使用、安全。
  
  四、基本设备
  (一)公共卫生设备
  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vcd或dvd、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立升以上冰箱(2台)、冷藏包(7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1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
  (二)急诊抢救类设备
  多参数监护仪、简易呼吸机或呼吸气囊、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气管切开包等八包、氧气瓶、氧气推车、抢救床、急救箱。心脏除颤仪(选择性配备)、输液泵(选择性配备)。
  (三)诊断类设备
  300ma x光机、500 ma x光机及闭路电视系统(选择性配备)、洗片机、观片灯、贮片柜。
  台式或手提b超、心电图机、彩色b超。
  离心机、生物显微镜、冰箱、计算机、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血凝仪、电解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干燥箱、快速血糖测定仪、胃镜(选择性配备)。
  胎儿监护仪、妇科治疗仪、胎心监护仪、妇科检查器械、喉镜、眼科裂隙灯(选择性配备)、眼底镜、诊断桌椅、血压计、听诊器。
  (四)治疗类设备
  麻醉机、无影灯、手术床、高频电刀、电子灭菌器、手术推车、器械柜、手术器械。
  综合产床、新生儿复苏台、婴儿暖箱、牙科综合治疗椅、耳鼻喉综合治疗椅、超声波治疗仪、针灸治疗仪。
  (五)其它设备
  病床及配套的床单元、高压消毒设备、输液椅、骨盆测量仪、杠杆式儿童磅秤。
  
  五、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保证满足综合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员总数可按每万常住人口11-15人(最高不超过18)的比例配备,卫技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30%以上。按照常住人口1.5/万-2/万比例配备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实行后勤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三)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
  附件3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机构设置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规划设置在县城,所在位置应综合考虑人口的聚集度、交通便利性以及辐射周边乡镇等因素,一般按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每20-30万人1所的标准设置【原则上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1所、30-55万人的按2所、55-80万人的按3所、80-105万人的按4所、105-130万人的按5所、1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按6所设置】。
  
  二、建设标准
  ㈠建筑面积。业务用房(不含职工生活用房)面积每床55-80平方米,各功能用房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㈡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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