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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接上页]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
  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 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净高应符合:诊查室2.8-3.0 m,病房3.0-3.2 m。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一)门诊用房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
  1、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装备电子显示屏幕。
  2、单位内各诊室使用面积须在12m2以上并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门诊输液室使用面积≥50 m2。康复治疗室和健康教育室面积均应在25m2以上,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等相应的设施设备;观察室应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3、急诊室、抢救室紧邻设置,均设在交通便捷处;急诊室有便于识别的醒目标牌,夜间有指示灯。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建立流程科学、合理、规范,相对隔离的传染病专病门诊。
  (二)住院用房
  1、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病区床单元设施齐全,每病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6m2,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有条件的可在病室内配有电视、空调、卫生间、淋浴装置。
  2、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扇设观察窗;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传染病床与普通病床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三)预防保健用房
  1、预防保健部处于院内独立小区,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 m2有独立的健康人群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疾病患者管理及服务分离且应相对独立,室内外墙面、地面平整光洁,有幼儿娱乐设施。
  2、设有办公室1-2间,儿保门诊2间,妇保门诊2间(可设在门诊),候诊宣教室,档案资料室,贮藏室,免疫接种室等。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 m2。免疫接种室分类设室(或一苗一隔),使用面积≥50m2,各接种室(隔)有明显标志牌。
  (四)放射用房
  放射科位置应放在医疗康复部底层,相对处于盲端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检验用房
  检验用房视规模大小,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有细菌检验的应单独设室,其它除必须分室设置的项目外,可采用合室或套间方式,但必须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有良好通风措施。
  (六)手术、产房用房
  手术、产房用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手术、产房用房应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19床以下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产房宜自成一区,也可与手术室合区,与其相应的用房、设施与设备在建设中应统一安排;手术室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的洗手嘴按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水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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