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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3)推广应用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经过国家(或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或技术鉴定,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4)重大工程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科技地产创新奖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及项目相关图片资料(按a3纸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的图片另存一份jpg格式文件,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或重庆市科技奖励,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经评选未授奖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评选范围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组织相应学科(专业)评选组进行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或人选。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初评意见,对推荐的奖励项目或人选进行综合评选,审定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或人选提出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选组以会议评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选意见。评选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选,在初评结果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选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选组的评选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四)建设成果创新奖的一、二等奖及科技地产创新奖,应当由到会奖励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建设成果创新奖的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工作结束后,对获奖个人、单位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六、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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