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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选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