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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安监管[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省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规程、规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依法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业务处室行政执法人员)以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局主管负责人决定。局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当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三)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局统一罚没账户。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本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报告,并在5日内报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本局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二条 本局在接到报告、举报或者现场检查、事故调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主管负责人审批。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别立案。
  
  第十三条 对需要当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一经立案,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者自行销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立案审批表》经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应当下达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以人次为单位,一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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