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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5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2010年6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组织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地理位置、取水规模、服务人口、水源地面积、保护区管理情况、水质监测达标情况;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整治措施;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全面清理整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 2010年6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010年5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建设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外排废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全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查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治理单位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 2010年3月底前,环保部门对需进行深度治理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深度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落实“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以及对外转移联单手续执行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确保企业污染物按照新时段标准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3月15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2004),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涧河吴庄、改造伊洛河汇合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7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洛宁、嵩县2个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2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改造城区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移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县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