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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十)继续开展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化工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洛政办〔2009〕115号)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73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关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09〕30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部署(3)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涉重金属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91号)文件精神,对全市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本辖区全部企业的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于3月底前关闭到位。4月底前,将企业关闭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0年6月,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十一)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年度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