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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以上工作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废矿物油无害化集中处置。
  1. 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有关规定,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废矿物油(包括废乳化液、废油泥等,下同)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工作任务是: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废矿物油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要求产废单位填报《洛阳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 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0年6月31日前,对辖区内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企业以及无资质处置废矿物油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0年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0年9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产废健全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目前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分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我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确定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并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完成。
  相关委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八)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工作部署》的要求,对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对全市所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加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处理,加大对水污染物排放和周边地下水的监测,加强对恶臭气体的污染控制,防止二次污染。
  市区2个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任务由市住建委负责落实,县(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上任务,市住建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九)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44个省级生态文明村、8个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和23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2月15前,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3月31日前确定生态文明村、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方案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生态文明村、综合整治村和环境优美乡镇进行考核。11月底前,省环保厅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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