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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建设部门: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任务,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收水率。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责任追究。2010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相关委局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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