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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提出并拟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二)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的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提出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指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措施、投入到位;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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