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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法定办理时限:无时限。
  4.承诺办结时间:即办。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两禁”条例)联合执法
  1.设定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豫人口组〔2008〕1号)。
  2.办理程序:(1)四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立执法检查的重点及方法步骤;(2)根据确定的方案,四部门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查。
  3.工作要求:对违反“两禁”条例行为和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案件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违反“两禁”条例和因工作走过场、图形式而造成“两非”行为失控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实施“两非”行为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1.设定依据:(1)《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豫人口组〔2008〕1号)。
  2.办理程序:(1)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每月将本级依法查处的“两非”案件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上报;(2)移交案件的副本;(3)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办公室逐月统一汇总、审核把关后,通报有关部门,并上报河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办公室。
  3.工作要求:未按要求办理出现差错的,或在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中出现不该出现的差错,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三)与市卫生局联合实施超声诊断仪的管理
  1.设定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2.办理程序:(1)市卫生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购置的超声诊断仪按照统一编号,对其数量、类型、使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2)新增设备登记情况报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
  3.工作要求:未按要求办理出现差错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工作制度。
  (1)中央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和重要部署;
  (2)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
  (3)中央和省颁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新方针和政策;
  (4)国家、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同志在我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活动或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研、考察等情况;
  (5)召开全市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及准备部署工作情况;
  (6)涉及全市范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规定和制度。
  2.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工作制度。
  (1)各县(市、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2)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情况;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要点中所列各项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4)提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
  (5)需及时提示的其他情况。
  3.部门沟通制度。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
  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发情况通报,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2)加强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密切单位的沟通协调。
  根据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在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管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委局的沟通和协调,通过《部门工作沟通函》的形式,规范沟通协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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