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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旧城镇、旧村(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阶段土地使用方式粗放、土地产出率不高的情形较为普遍,亟需优化升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土地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向存量要增量,向效率要空间,充分释放土地资源的价值潜力,对破解土地资源瓶颈特别是解决建设用地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为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整合土地资源,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建设宜居城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破解土地供需矛盾;有利于挖掘城市资源潜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政策,也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其中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政策只适用到2012年底。这既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提供了历史契机,又为我市新一轮大发展提供了平台和资源。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全力以赴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明确“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改造范围和实施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三旧”改造工作作为促进投资增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三旧”改造,加快实施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的功能再造,扩展现代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和集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宜居城市建设,确保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采取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逐步在全市推开“三旧”改造工作。香洲区先行开展旧工业厂房改造工作,其他各区(经济功能区)选取试点逐步开展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作。按照“局部试点、结果可控”的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改造工作。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力争一年内初见成效,二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三年内实现大改观。
  (二)改造范围。
  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前提下,以下用地可以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用地。
  2.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建筑容积率偏低、厂房使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用地和高能耗工业用地。
  5.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6.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7.其它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其他不应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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