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5
【实施时间】 2010-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5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围绕“三突出、三加强”,继续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巩固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水平,确保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1.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职能各部门
  3.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4.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5.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加大职业危害治理,督促企业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6.深化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机场、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领域安全治理整顿。其他各行业也要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逐一制定落实整改责任和具体措施。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7.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着力推进消防平安镇、村建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及其他负有行业管理职责各部门
  8.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9.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10.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申报,抓好建档登记,加强监测评估,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二)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组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2.全面梳理近年来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打击重点:工矿商贸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齐全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消防安全领域要继续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等。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建委、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宁波海事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