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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我市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七)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的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八)拟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负责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老年人、五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和涉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收养儿童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企业人员安置变更认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十)制定地方性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审批、管理全市婚姻服务中介机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返送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有效、依法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科室草拟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有关表彰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各科室的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评比表彰;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 贯彻执行国家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鉴定和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