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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指导县(市、区)做好1983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军休医疗保健的协调;负责全市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的审核、下达。协调指导各军休所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接收安置政策,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拟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承办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申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用人单位按时完成安置计划,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市军事供应站、市军人接待站、市军人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洛阳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抗灾救灾有关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七)社会救助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贯彻落实;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五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各县(市、区)敬老院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1962年下放的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审批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科(洛阳市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洛阳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定加强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并实施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实施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承担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拟订设市、设镇预测规划;承办乡镇(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市级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边界争议;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参加全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全市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