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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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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负责对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按摩医院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洛阳市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工作;指导市婚姻家庭服务协会、市殡葬协会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办公室(洛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负责全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工作,负责老龄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敬老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基建、物资、政府采购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管理局机关并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和使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性民政财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和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社会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民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及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称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科级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助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有效、依法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专职副主任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地方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1.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工作程序:(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筹备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根据预先核准的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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