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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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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申请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建设公墓审核
  1.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经营性公墓申报表》;出具土地、规划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洛政〔2007〕84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根据当年安置任务、企业单位职工人数和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共同拟定安置计划;将安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拟定的安置计划要科学合理,分配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配方式应体现“双向选择”原则,照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的志愿,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汇总本年度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人员数量、资金数额报市财政局(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市财政局审核,并按时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各区;各区发放。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的要求办理。
  (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
  2.办理程序:驻洛各部队政治部门拟定本年度安置对象名单;洛阳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企业职工人数制定年度安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
  2.办理程序:大病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会诊小组和主管院长签署确诊及治疗费用意见;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发放救助金。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社会保障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报告制度。
  (1)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农村五保对象、灾区群众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障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查,整理详实的调查报告,按照政策法规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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