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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矿产开发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全市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的管理;依法负责对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的审批;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登记中的矿权核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矿系统采矿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采矿权矛盾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的收集与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业生产结构;负责职权范围内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工作。 (十四)地质勘查科 依法负责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进行内部核查;负责监督在本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汇集;筹集管理我市地质勘查基金;负责采矿许可证登记中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五)资源与环境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备案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起草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认定;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核发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申办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2)受理;(3)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看;(4)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局业务例会会审;(5)征地公告;(6)召开协调会或听证会议;(7)公告补偿;(8)交纳有关费用;(9)按区域、地类、面积分别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3.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书;(2)建设单位农用地转用计划申请书;(3)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4)建设项目规划手续;(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6)1:1万土地分幅现状图;(7)城市规模控制图;(8)被占地单位对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1)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20-24元每平方米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10-14元每平方米计收;(2)土地管理费:征收土地总费用的1.1%-2.8%。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 1.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2.申办程序:(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2)审核;(3)批准。 3.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人意向性意见;(4)抵押面积小于土地证载面积的,另行提供宗地图或坐标图;(5)土地评估报告、技术报告;(6)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申办程序:(1)原划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批准。 3.申报材料:(1)土地转让申请;(2)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3)营业执照;(4)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5)地价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