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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法定办理时限:(1)划定矿区范围:20个工作日;(2)采矿权登记审批:30个工作日;(3)采矿权延续登记:20个工作日;(4)采矿权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划定矿区范围:15个工作日;(2)采矿权登记审批:24个工作日;(3)采矿权延续登记:15个工作日;(4)采矿权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1)划定矿区范围:不收费;(2)采矿权登记: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3)采矿权延续登记:100元;(4)采矿权变更登记:100元。 (十一)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2.申办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3.申报材料:(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2)基层地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3)承租人、承包人提供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4)采矿权人投入生产满一年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与市公安局联合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1.设定依据:《刑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2.办理程序:(1)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在执行任务期间,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形式干扰正常执法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对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做行政处理。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在查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时,洛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应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侦查工作。(2)建立国土资源和公安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与城乡规划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土地和规划违法建设行为 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2.办理程序:(1)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书面告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对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2)规划部门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遇到较复杂的特殊情况,先发现土地或建设违法行为的部门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2)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共同负责,从严加强管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土地利用情况周报制度。 由局耕保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或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等业务科室负责整理原始材料报主管局长签字,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局长签字,每周五上午12时以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周报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土地供应情况、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情况、土地“三项整治”工作情况、查处违法用地等情况。 2.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4)旧城拆迁、危旧房改造以及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范围。 (5)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用土地。 3.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集中管理,统一控制。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途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供应;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应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供应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