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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六)严格目标考核。将服务业的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和结构等重要指标量化分解到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把服务业发展工作与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相结合。
  (七)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以综合统计部门为主体,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基础,覆盖市、县(区)和乡(镇)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并纳入当年综合考核内容。
  附件:1.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国强 市长
  副组长 张显富 副市长
  李明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鞠 丽 市商务局局长
  税光跃 市发改委主任
  李 锋 市经委主任
  陈 轲 市财政局局长
  郭 庆 市规建局局长
  姚照平 市外侨旅游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梁中元 市交通局局长
  张 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冬 市地税局局长
  林 海 泸州国税局局长
  付 东 市统计局局长
  苏 平 市科技局局长
  刘 洪 市招商局局长
  康 江 市卫生局局长
  王一平 市文化局局长
  毛乐平 市体育局局长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曹 杰 市物价局局长
  陈 锋 泸州银监局局长
  罗小健 泸州人民银行行长
  巫俊明 市民政局局长
  牛 波 市农工办主任
  庞小龙 泸州工商局局长
  欧海林 泸州质监局局长
  甘 健 市财经办主任
  李滴成 市信息化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鞠丽兼任。
  附件2:
  
  
泸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档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现将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汇编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在三个月内可零首付实收资本,工商部门为其核发经营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3个月内到位20%,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可注册现代服务业集团。
  (三)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批准机关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二、税收政策
  (五)在我市范围内,纳税信誉等级为a的服务业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服务事宜时税务机关优先办理,申购发票时,发票领购量可以适当放宽。
  (六)企业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扶持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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