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财政政策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资金要突出扶持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各区县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和财力状况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也要安排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安排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十九)加大物流企业标准化的推广力度。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5a、4a、3a、2a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财政补贴和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四川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财政补贴。
  (三十)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泸州注册。凡在泸州新注册总运力的航运企业,实际总运力达到5000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鼓励泸州航运业做大做强。对泸州现有总运力在1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比上年增加部分,经考核企业的税收情况和实际运力后,由同级财政给按每万吨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二)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在泸州新设立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公司)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分支机构,营业范围覆盖2个以上地级市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营业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
  (三十三)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