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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九)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运输单位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以向运输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应以合作运输单位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有关条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五)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十六)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十七)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费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十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政策
  (二十一)优先对服务业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省用地定额标准。
  (二十二)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
  (二十三)适当增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服务业用地,对列入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于城区“退二进三”项目,提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二十四)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五)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内用于仓储的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堆场等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项目内用于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列入商业用地范畴,其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0%。
  
  四、价费政策
  (二十六)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要按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通过简化用水类别,在2010年底前实现服务(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在国家出台用电、用气类别简化政策方案后及时落实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气同价政策。
  (二十七)对经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重点服务业项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解缴根据泸市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上缴后由政府给予等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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