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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政府采购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细则,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建立并公布符合政府采购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备选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事后评价、质量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题 (四)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在2010年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完善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税前拨备等优惠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改善授信业务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建立完善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融资项目对接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四川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为龙头,拓展和延伸全省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和上市,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到2012年实现全省80%以上的县覆盖。所在地方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