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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切实落实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加强中小企业重大问题调研,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搭建省级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维权和负担举报电话,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媒体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确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府补助。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依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应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七、强化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成立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重大问题的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工作体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在2011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体系,不断完善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统计发布等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要纳入各级政府统计监测范围。有关部门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九)加强督促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级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2010年底前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每年度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重点加强对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