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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轮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扩大清理范围。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直部门以及中央和省驻珠单位。二是明确清理目标。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中央和省驻珠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有所减少。三是严格审批依据。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充足的依据,要求每个审批事项都要列出具体的依据条文,凡是没有充足依据的审批事项都归于取消事项。具体任务要求如下: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其中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此事项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事项。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凡是确定为备案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完善窗口办事制度。目前,全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事项不足审批事项总数的1/3,集中审批程度明显偏低,中央、省驻珠单位至今尚未有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因此,要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场地建设,着力解决集中审批场地的瓶颈问题,积极推动市直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部分中央、省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完整、全方位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批审核科或联审办公室,成建制地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强、落实窗口行政审批授权,实现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修改、完善窗口运行制度,加强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敦促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局长值班日、首席代表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及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管工作,杜绝场外审批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