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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本轮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扩大清理范围。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直部门以及中央和省驻珠单位。二是明确清理目标。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中央和省驻珠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有所减少。三是严格审批依据。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充足的依据,要求每个审批事项都要列出具体的依据条文,凡是没有充足依据的审批事项都归于取消事项。具体任务要求如下: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其中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此事项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事项。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凡是确定为备案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完善窗口办事制度。目前,全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事项不足审批事项总数的1/3,集中审批程度明显偏低,中央、省驻珠单位至今尚未有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因此,要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场地建设,着力解决集中审批场地的瓶颈问题,积极推动市直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部分中央、省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完整、全方位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批审核科或联审办公室,成建制地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强、落实窗口行政审批授权,实现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修改、完善窗口运行制度,加强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敦促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局长值班日、首席代表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及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管工作,杜绝场外审批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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