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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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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保留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任何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4.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事项,确需设定备案事项,必须在充分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市审改办同意后经市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5.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重新核实审批前置条件,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目录进行清理核实。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都予以取消,尽可能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率。
  6.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7.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三、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协调解决本部门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对于在改革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指导市直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审改办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一)清理审批事项组。
  负责指导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负责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审批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法制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清理审批事项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为保证整个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优化审批流程组。
  以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加快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立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市直跨部门审批事项协调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下发各部门执行。这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流程设计和优化工作,市科工贸信局及市信息化办公室对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
  (三)行政审批监督组。
  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下发各部门执行。这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区、经济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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