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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改革城镇管理体制,以城镇化带动内需扩大化 (三)破除城镇化发展的体制障碍,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把加速农村城镇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启动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和战略性举措,建立与加速城镇化相适应的体制与机制。积极探索培育大城市的路子、机制和研究撤县(市)建区的问题,着力提高城市化发展的内在素质和战略竞争能力。加速发展小城市和中心镇,达到小城市标准的县要争取撤县建市,中心镇的发展目标定位应为小城市,功能定位应能承担县城和县级市的副中心职能,并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布局上不能过多过散,每个县和县级市的中心镇数量应限定在1-2个以内。把中心村的培育纳入城镇化体系之中,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鲁发〔2009〕23号)要求,人口目标规模要达到3000-10000人,基础设施与村容村貌建设的目标要求要达到小城镇的标准。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把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培植,深化房地产管理体制和市场调控模式改革,努力把房地产业做大作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负责) (四)建立城镇化发展的促进机制,增强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定居的体制性障碍,通过农民变市民来创造消费,扩大内需。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和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的要求,在集中做大做强县城的同时,要建立农民和农村非农产业向中心镇与中心村集中的促进机制。城乡统筹衔接的各类基础设施、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建设资金、各类公共服务及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市场化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布局,都应向中心镇和中心村倾斜,以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探索研究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旧村改造和迁村并点融入城市或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牵头) (五)创新城镇社会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推进与城镇化相适应的城镇社区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城市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长效机制。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建立社区警务、司法调解、社团组织管理的有效平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外来流动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制度,研究推行居住证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公安厅负责) 三、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建立新型城乡关系 (六)破除二元结构,推动城乡融合。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鲁发〔2009〕23号),积极推动“六个统筹”,从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国民收入分配等各个方面,全方位贯彻统筹理念,加快缩小城乡差距步伐,逐步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委农工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扶持“三农”的政策体系。在继续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完善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机制的同时,鼓励城市资本下乡进行旧村改造和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以及适宜于农村发展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并带动人才、技术和管理理念下乡。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动省市两级财力下沉,努力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引导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积极发展面向“三农”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和引导发展以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省委农工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负责) 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八)明晰农村产权,保护农民权益。逐步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加紧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等各类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允许农村产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抵押等形式实现自由流动和取得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折股量化的要尽量落实到人。搞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服务组织建设,配套建立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尽快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深化海域和内陆水域使用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其物权属性的实现形式和利益补偿机制。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权有偿转让和流转。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多元化改革。(省委农工办、农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