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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的政策,境外在眉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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