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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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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医药化工科。
  负责全市化工、医药、轻工、纺织行业管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行业运行态势,拟订支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药品储备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灾情、疫情、军需、战备等情况下药品的紧急调度;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旅游工艺品开发工作;转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和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参加省级评审工作。
  (十三)信访维稳科。
  负责全市非国有工业企业涉稳工作;负责行政调解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信访、法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中央、省属在眉工业企业、市属工业企业的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负责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十四)财务统计科。
  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系统综合性统计工作。
  (十五)人事培训科。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退休干部职工管理;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党群组织和统战协调工作等;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六)监察内审科。
  按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履行职能;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和依法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参与干部考核;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减轻企业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从市政府办公室划入2名,划1名到市安全监管局)。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作为过渡,原核定市中小企业局1名局长、1名副局长职数继续保留;总经济师1名;无线电管理处处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政府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所属事业单位市无线电管理技术监测站连人带编整体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关于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全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原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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