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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这一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部研究决定开展“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等命名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地热地质条件清楚、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合理、管理与保护制度健全,在发展低碳经济、温泉(地热)文化、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区内地热开发单位可以申报开发利用示范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区内地热资源储量已在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温泉(地热)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医疗矿水命名标准,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份;
  3.温泉(地热)温度大于25摄氏度;
  4.以温泉形式开采利用的,能保持温泉的自然流出状态,并在其泉域内建立了温泉保护区。以井采方式开发利用的,开采总量不大于可采热流体量;
  5.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先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形成了有特色的温泉文化或产业。温泉(地热)开发利用已形成规模,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6.建立了温泉(地热)动态(开采量、温度、水质、水位)监测制度,掌握了年度变化特征和多年变化趋势;
  7.开发单位依法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8.对供暖等未受到污染的尾水实施了回灌,对洗浴等受到污染的尾水进行了处理,排放达标;
  9.制订了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和温泉(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10.满足以上条件,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的某一区域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可采热流体量大于10000立方米/天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城”;可采热流体量大于20000立方米/天的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都”。
  (二)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依法取得温泉(地热)采矿权、工商营业执照、并有一定规模的温泉(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开发区内开采量大于1000立方米/天。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 建立了地热资源管理与保护制度,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依法开采;
  3.其他条件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2.3.4.5.6.7.8条相同。
  (三)申报“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源热泵系统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作用;
  2.工程场地由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浅层地温能地质勘查及开发利用地质条件适宜性分析;
  3.抽水井、回灌井、地埋管的设计、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4.建立了浅层地温能动态(温度、水位、水质)监测点,进行了动态长期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5. 工程项目有一定的规模,中东部开发利用发展较快的地区供暖(制冷)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西部地区应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需报材料:
  1.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表;
  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报告;
  3.温泉(地热)资源地质勘查报告及地热资源储量在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
  4.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6.温泉(地热)动态监测报告;
  7.平面位置图、照片集、光盘或录像材料;
  8.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9.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0.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温泉(地热)勘查开发规划。
  (二)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3.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制度汇总材料;
  4.其他材料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规定的需报材料3.4.5.6.7.8项相同。
  (三)申报“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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