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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招委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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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以及其他须知。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试
  
  

  
  十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重庆市招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同意。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实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点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加强领导,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三、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十四、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三校生”类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十五、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按《考务工作细则》执行。为了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督促检查,在高考期间,重庆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人员,深入考点指导检查高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六、考生的准考证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已被保送、单招录取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给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英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俄语口试考点设在万州区上海中学和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日语口试考点设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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