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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招委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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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四、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五、同时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五十六、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七、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八、为了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减轻高考压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0〕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10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0〕27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为了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在2008年、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4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六十、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二、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招办发〔2009〕112号)文件执行。
  
  六十四、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单独录取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其成绩电告考生所报院校,如不予录取,须于7月8日前回复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便按考生其他志愿顺序投档。凡是被单独录取院校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学校再按单独测试成绩并依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应书面报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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