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招委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
  
  四十二、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以及部分高职院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四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单独录取院校批,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四、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专科批(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四十五、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六、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限定要求。
  
  四十七、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八、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院校因报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0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取消);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认定者;
  
  8.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赛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认定者(从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五十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