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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城市及集镇建成区、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工业集中区、港口码头作业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4.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封山育林区、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5.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公里之内的区域; 7.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以及土海等水体边界500米之内的区域; 8.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建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建区: 1.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2公里之内的区域; 2.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500米-1公里之内的区域; 3.城镇规划区区域范围内; 4.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等)边沿200米之内的区域; 5.农村居民集中区; 6.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根据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五级。如分级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
备注:凡符合该表中条件之一的,即视为达到该级别的规模。其他养殖品种的养殖场规模认定可依据排污情况折算成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并经市农业局确认后,确定养殖场的规模级别。 (二)分级管理要求 1.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家庭式养殖畜禽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禁养区内ⅳ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由辖区政府负责拆除、关闭,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依法划定的禁建区内ⅳ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关闭。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ⅳ级(含)以上的养殖场。 3.可养区内ⅲ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审批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关闭。 4.可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ii 级以下规模的养殖场。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ii 级(含)以上的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 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 畜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在保障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现代化畜牧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及我省发展畜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年限及规划主要依据 (一)规划年限:2010年-2015年 (二)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6.《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8.《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二、我市畜牧业发展成就与面临的形势 (一)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畜牧业生产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为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据市畜牧部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主要畜产品产量保持较快的增长,肉、蛋产量平均每年分别以10.6%、4.3%的速度递增。2008年全市生猪存栏105.45万头,出栏149万头;牛存栏2.42万头,出栏0.22万头;羊存栏5.86万头,出栏9.15万头;兔存栏1.71万只,出栏3.9万只;家禽存栏1037.42万羽,出栏3395.99万羽;养蜂2.42万箱,蜂蜜产量901吨。肉蛋奶总产量24.9万吨,其中肉类产量17.6万吨;奶类产量2.1万吨;禽蛋产量5.2万吨。畜牧业产值25.61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