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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城市及集镇建成区、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工业集中区、港口码头作业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4.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封山育林区、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5.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公里之内的区域;
  
  7.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以及土海等水体边界500米之内的区域;
  
  8.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建区
  
  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建区:
  
  1.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溪及大樟溪莆田境内干流1--2公里之内的区域;
  
  2.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大济溪、仙水溪、龙华溪、柴桥头溪、延寿溪、院里溪、湘溪、三叉河溪东方红水库上游溪段、东泉溪和深溪等)500米-1公里之内的区域;
  
  3.城镇规划区区域范围内;
  
  4.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等)边沿200米之内的区域;
  
  5.农村居民集中区;
  
  6.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根据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五级。如分级表。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
  
  

规模分级

鸡(鸭鹅)

备注

i 级

30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000只 以上

2000只以上

10万只以上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i 级标准

ii 级

500头以上

100头以上

200头以上

1000只以上

1.5万只以上

依据gb 18596-2001中的ⅲ级标准

ⅲ级

200头以上

50头以上

100只以上

500只以上

3000只以上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ⅳ级

50头以上

10头以上

60只以上

200只以上

1000只以上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ⅴ级

50头以下

10头以下

60只以下

200只以下

1000只以下

闽环保监[2009]8号文

备注

面积按2 m2/头估算

面积按15 m2/头估算

面积按1.5 m2/只估算

面积按0.5 m2/只估算

面积按0.2 m2/只估算

 


  
  备注:凡符合该表中条件之一的,即视为达到该级别的规模。其他养殖品种的养殖场规模认定可依据排污情况折算成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并经市农业局确认后,确定养殖场的规模级别。
  
  (二)分级管理要求
  
  1.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家庭式养殖畜禽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禁养区内ⅳ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由辖区政府负责拆除、关闭,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依法划定的禁建区内ⅳ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关闭。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ⅳ级(含)以上的养殖场。
  
  3.可养区内ⅲ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审批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关闭。
  
  4.可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ii 级以下规模的养殖场。在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ii 级(含)以上的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
  
  
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
  
  

  
  畜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在保障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现代化畜牧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及我省发展畜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年限及规划主要依据
  
  (一)规划年限:2010年-2015年
  
  (二)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6.《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8.《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木兰溪、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二、我市畜牧业发展成就与面临的形势
  
  (一)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畜牧业生产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为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据市畜牧部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主要畜产品产量保持较快的增长,肉、蛋产量平均每年分别以10.6%、4.3%的速度递增。2008年全市生猪存栏105.45万头,出栏149万头;牛存栏2.42万头,出栏0.22万头;羊存栏5.86万头,出栏9.15万头;兔存栏1.71万只,出栏3.9万只;家禽存栏1037.42万羽,出栏3395.99万羽;养蜂2.42万箱,蜂蜜产量901吨。肉蛋奶总产量24.9万吨,其中肉类产量17.6万吨;奶类产量2.1万吨;禽蛋产量5.2万吨。畜牧业产值25.61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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