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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畜禽禁养区及禁建区划定方案》和《莆田市畜牧业集约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畜牧业信息化工程。以中国畜牧业监测信息平台、福建动物防疫网、福建动物卫生监督网等网络技术为依托,建立联结市场、企业、养殖场(户)与畜产品消费者的商务信息平台;建立联结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科技工作者与生产经营者的科技信息平台;建立政府部门联系社会各界和农民的政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建立莆田市畜牧兽医信息平台和信息点、行业综合数据库和网络设备等。
  
  (六)产业化工程。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重点培育20家市场竞争力强、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和畜牧业龙头企业等产业化经营组织,重点支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主要建设内容为:天怡现代农业公司肉制品加工一体化、温氏家禽加工一体化项目、华港饲料集团无公害饲料研发、仙游蛋品加工建设等4个项目。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畜牧业产业布局规划的政府行为。畜牧集约化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编制和落实,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广大养殖场,市、县区应相应编制规划,并组织专家组评审,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批转相关部门执行,以强化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执行的政府行为。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环保、金融、科技、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坚持依法治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大对动物防疫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的违法行为,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畜禽产品污染;同时,要强化种畜禽管理,严格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开展种畜禽质量监测和规范整顿工作,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不断提升畜产品的质量,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三)加大属地管理和依法治污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和新建养殖场审批制度,强化属地管理,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的,在符合养殖业发展布局的前提下,由村委会负责审核是否符合“三区”规划,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国土、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依法审批。同时,要建立以县(区)、乡(镇)政府为主的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把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依法治污。国土、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殖用地、林地审批管理。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对“未审批先建设”的养殖场,应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排污达标情况督查控制,要强化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未批建设的养殖场,特别是违法在禁养区和禁建区内抢建养殖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四)加大畜牧业发展投入。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增加政府对畜牧业的投入,重点加强对动物防疫、生态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地方畜禽品种保护,特别是要加大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要出台补贴政策,对生产有机肥、使用有机肥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政府规划的养殖小区从事养殖活动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补贴和项目扶持的倾斜,对在养殖污染治理方面采用新的高效技术并有重大贡献和示范作用的企业给予安排项目扶持和资金奖励。要加大生猪标准化养殖场的基础设施的改、扩建资金投入。要加快推进动物防疫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强制免疫注射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经费、防疫工作与培训经费、应急物质储备经费、应急储备金(含畜禽免疫应急死亡补偿金)、疫苗贮运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要加大市、县两级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五)建立完善的畜牧业市场信息体系。推广先进的畜牧业生产管理和育种软件,收集、分析国内外的畜产品供求信息,对畜牧业进行预测和宏观指导。重点建设畜产品市场信息、疫病信息、饲料信息、技术推广信息、畜产品质量信息等五个信息系统,随时监测市场畜产品供求和价格动向,搞好畜牧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把握与预警分析,有效指导生产和消费,防止畜牧业生产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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