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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61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蓝天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蓝天行动的领导,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成立市蓝天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我市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市环保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蓝天行动”专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的协调会议,研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发布市政府大气污染整治通告,制订与实施全市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蓝天行动的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扬尘控制等专项行动,解决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落实区县和部门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围绕蓝天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并参照市领导小组架构,组建相应工作机构,推进辖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蓝天行动的日常工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任务。
  推动各在宁单位积极参与。争取省级机关、部队、科研院所、铁路等在宁单位带头落实蓝天计划的相关措施,模范参与蓝天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增加财政投入。全市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项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投入力度,每年财政投入10亿元,直接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物减排,带动社会投资50亿元。市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污染企业搬迁、机动车淘汰更新、清洁能源与油气回收等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蓝天工程的顺利实施。
  创新投入机制。在政府财政扶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切实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
  (三)建立考核监督机制
  实施目标管理。建立本行动计划评估考核机制,细化年度考核指标,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落实。各区县、各部门也要制订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狠抓责任落实。对实施蓝天行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严格监督检查。开展现场督查、交叉检查、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等方法,对工作进度与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定期发布通报。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四)倡导公众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在南京日报、南京电视台定期宣传报道蓝天行动计划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征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鼓励公众参与。动员环保志愿者与公众自觉加入蓝天行动,倡导绿色生活,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附件: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职责分工
  附件:
  
  
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要求,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和机制,分解落实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区域内大气污染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牵头开展工业废气治理、秸秆焚烧执法检查、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冒黑烟车辆查处、化学工业园及周边化工企业治理等工作,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开展控制拆迁工地扬尘、路检监管执法、推进清洁生产等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开展淘汰钢铁企业落后产能、实践低碳与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南京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等工作,负责限制新增污染源、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油气回收等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开展关闭落后及污染严重的水泥企业、关停搬迁燕栖地区化工企业、搬迁关停梅山化工地区企业、改造整治梅山钢铁周边地区企业、整治金陵石化周边地区企业、整治河西地区工业企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开展推进清洁生产、限制新增污染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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