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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1.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3.暴发疫情报告要求: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及时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标本采集和运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当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5.暴发疫情标本实验室检测。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监测完成后24h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各网络实验室暴发疫情来源标本分离的毒株报送程序、要求以及在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与流感样病例监测部分相同。
  (三)其他要求。
  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两部分组成。技术实施单位由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所需人员,保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要求安排配套经费;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制订全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文件;负责全国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全国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评估工作。
  2.定期对全国流感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编发流感监测周报。
  3.对新亚型和未能区分亚型的流感病毒进行复核鉴定;对无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份所辖网络实验室流感毒株进行复核鉴定;负责为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标准抗原、标准血清等试剂。
  4.开展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积极承担世界卫生组织流感监测网络的相应工作职责。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省(区、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开展本省(区、市)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本省(区、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负责对本省(区、市)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阳性的标本或分离的毒株进行复核;逐步建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分析、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的能力。
  3.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可不再直接承担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标本的核酸鉴定和病毒分离任务,尚未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仍承担对应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标本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鉴定工作。
  4.定期对本省(区、市)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上报国家流感中心。
  (四)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所在的地市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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