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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 协助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开展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分离鉴定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标本和毒株。
  3.定期对本辖区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展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按要求采集、保存和运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标本。
  (六)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
  1.按要求设置监测诊室,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本院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2.负责按要求报告流感样病例监测数据,开展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
  四、信息共享
  (一) 流感基因序列的共享。
  国家流感中心拟于2011年10月前开通“中国流感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国家流感中心负责账号的开通和维护,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国家流感中心申请账号。国家流感中心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随时提交测序完成的毒株序列,通过“中国流感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共享最新的流感序列。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利用本辖区的序列信息开展综合分析,提高数据利用能力。
  (二) 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管理。
  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账号、密码由所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系统管理员建立和维护,各网络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账号、密码由本级的系统管理员建立和维护。“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用户权限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设置。各级用户在使用中国流监测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先汇总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向国家流感中心反馈。
  五、培训、考核和督导
  (一)培训。
  国家流感中心定期组织对各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新技术培训,重点加强未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技术的培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对本省(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网络实验室的培训。各网络实验室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流感中心进修。
  根据流感监测工作要求,国家流感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派出专家对部分网络实验室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示范和指导。
  (二)考核和评估。
  1.盲样考核。
  国家流感中心每年组织对所有的省级网络实验室进行盲样标本考核,并帮助非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考核其所在辖区内的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当地网络实验室;每年抽查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所在辖区内的网络实验室1-2家,盲样考核样品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提供;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网络实验室每年考核本省(区、市)内所有地市级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网络实验室并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本省(区、市)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监测质量评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定流感监测工作考评方案,每两年对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实验室、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对各省(区、市)综合评分,并将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上报卫生部。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国家考评方案,制订本省(区、市)的考评方案。每年组织对网络实验室所在的地市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工作,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至少2名从事流感监测的流行病学工作人员、至少5名从事流感监测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月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疫情流行期每周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续2年核酸盲样考核合格;省(区、市)内所有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全部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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