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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科教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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