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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兴东二矿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