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接上页]
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34人)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薛铁良,兴东二矿主井生产副矿长。6月29日被刑事拘留。
  3.胡怀廷,兴东二矿主井机电副矿长。7月1日被刑事拘留。
  4.余家全,兴东二矿主井技术副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5.宋欣,兴东二矿主井安检科科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6.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总包工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7.李振军,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队长。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8.郭守占,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副队长。6月25日被刑事拘留。
  9.周长文,兴东二矿主井矿灯管理员。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10.李振林,兴东二矿主井井下推煤工。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1.刘老三,河南省汝州市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6日被刑事拘留。
  12.彭孝斌,湖北省竹溪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供应人。4月24日已由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郭豹子,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15.陈丽娜,平顶山市人,兴东二矿股东。7月12日被刑事拘留。
  16.程晓若,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股东,涉嫌赃款转移。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17.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18.李月勤,李天振之女,涉嫌赃款转移。7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3日被刑事拘留。
  19.李克峰,李天振之子。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直接取保候审。
  20.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21.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兴东二矿副井投资人、矿长。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2.张希贤,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3.刘永明,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4.薛玉伟,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5.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6.杨俊峰,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7.任勇,卫东区安监站副站长。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8.丁登攀,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9.任国良,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30.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1.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2.左建军,卫东区统战部副部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3.李俊昌,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4.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32人)
  1.陈迎运,中共党员,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安监股股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煤管站副主任科员,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孙长来,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管站副站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3.梁邓柯,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兼卫东区煤管站站长;3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副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汉杰,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4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6.亢根柱,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
  7.李海鹏,中共党员,2010年3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科科长,之前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李锡营,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9.李亚,卫东区地矿局矿产资源稽查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0.赵国洋,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