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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34人)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薛铁良,兴东二矿主井生产副矿长。6月29日被刑事拘留。 3.胡怀廷,兴东二矿主井机电副矿长。7月1日被刑事拘留。 4.余家全,兴东二矿主井技术副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5.宋欣,兴东二矿主井安检科科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6.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总包工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7.李振军,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队长。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8.郭守占,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副队长。6月25日被刑事拘留。 9.周长文,兴东二矿主井矿灯管理员。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10.李振林,兴东二矿主井井下推煤工。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1.刘老三,河南省汝州市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6日被刑事拘留。 12.彭孝斌,湖北省竹溪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供应人。4月24日已由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郭豹子,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15.陈丽娜,平顶山市人,兴东二矿股东。7月12日被刑事拘留。 16.程晓若,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股东,涉嫌赃款转移。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17.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18.李月勤,李天振之女,涉嫌赃款转移。7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3日被刑事拘留。 19.李克峰,李天振之子。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直接取保候审。 20.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21.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兴东二矿副井投资人、矿长。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2.张希贤,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3.刘永明,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4.薛玉伟,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5.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6.杨俊峰,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7.任勇,卫东区安监站副站长。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8.丁登攀,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9.任国良,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30.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1.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2.左建军,卫东区统战部副部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3.李俊昌,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4.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32人) 1.陈迎运,中共党员,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安监股股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煤管站副主任科员,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孙长来,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管站副站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3.梁邓柯,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兼卫东区煤管站站长;3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副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汉杰,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4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6.亢根柱,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 7.李海鹏,中共党员,2010年3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科科长,之前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李锡营,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9.李亚,卫东区地矿局矿产资源稽查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0.赵国洋,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