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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21人) 1.刘春民,中共党员,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刘臣,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行业管理科,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张举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2009年5月前担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沈天良,中共党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管办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陈党义,中共党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6.田晓辉,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史卫民,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开发管理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孔大刚,中共党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0.郭公民,中共党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娄志刚,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2.谢全成,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工作,给予记过处分。 13.陈锴,中共党员,新华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一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单金全,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董亚伟,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9年9月8日兼任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 16.苗发林,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17.熊早忠,焦店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2008年12月分包新华区四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其辞去镇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其镇人大主席职务。 18.陈少杰,焦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王亮,焦店镇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程志强,新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马玉照,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主任科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附件2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28人) 1.唐顺强,中共党员,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卫平,谭家山镇紫竹村村党支部书记,湘潭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 3.楚湘葵,谭家山镇坪塘村村党支部书记,湘潭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立胜煤矿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4.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5.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6.唐应龙,立胜煤矿机电班班长,负责安装、检修、维护井下的电缆、电器设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7.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负责煤矿技改工作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8.王光荣,立胜煤矿矿长助理,协助安全副矿长马后葵(事故中死亡)的工作,事故发生时的值班矿长,负责煤矿的通风、井下巷道通风、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9.左本义,立胜煤矿投资人、统计员。2010年3月31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正在追捕之中。 10.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正在追捕之中。 11.刘凤鸣,立胜煤矿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正在追捕之中。 12.郭灿,中共党员,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谭家山镇中心所副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13.朱桂林,中共党员,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谭家山镇中心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18日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