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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接上页]
11.叶景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东高皇乡派出所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殷军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申和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赵京和,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侯汉生,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豫平,平顶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18.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记过处分。
  19.孔绍卿,卫东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闫福根,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刘光达,中共党员,卫东区东高皇乡煤管站站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高峰,卫东区东高皇乡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6.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7.王朴,卫东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王廷,2009年8月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王佳英,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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