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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叶景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东高皇乡派出所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殷军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申和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赵京和,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侯汉生,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豫平,平顶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18.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记过处分。 19.孔绍卿,卫东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闫福根,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刘光达,中共党员,卫东区东高皇乡煤管站站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高峰,卫东区东高皇乡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6.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7.王朴,卫东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王廷,2009年8月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王佳英,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