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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的通知

[接上页]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具体时间
  从通知下发之日至10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集中进行打击、整治和清理。
  (一)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查处:幼儿园、网吧、饭店、旅馆、作坊等非法“六小场所”以及“三合一”、“多合一”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指令要求的;未依法履行消防“三同时”审批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建筑施工。重点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没有参加安全培训,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以及赶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进程野蛮施工的;未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擅自组织地下开挖施工的。
  3、交通运输。重点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渣土车、客运车辆、校车、农用车辆等特殊车辆擅自改装、改变车辆性能,违章驾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限、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非煤矿山。重点查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5、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接受整改的;拒不执行关闭指令,擅自组织生产活动的。
  6、烟花爆竹。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未经审批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
  7、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重点查处: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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